今年1月4日晚上9時,,張某下班回家途中與他人相撞受傷,因涉及到是否構成工傷,,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多力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,。審理中,多力公司認為張某是王某雇傭的員工,,工資由王某發(fā)放,,其與張某之間是勞務關系,,并非勞動關系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,多力公司主張張某是王某雇傭的員工,,未能提供張某與王某之間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等證據(jù)。王某出面找張某等人到多力公司工作,,向張某等人發(fā)放工資,,不足以證實其為張某的雇主,,相反,,多力公司陳述其支付給王某的報酬為13元/小時,與張某等人獲得的報酬一致,,且張某等人的出勤時間也由多力公司員工記錄,,即王某在其中毫無利益可言,不符合分包的法律特征及生活常識,,故不能認定雙方屬于分包關系,。
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,。多力公司為完成訂單聘用張某等員工,,張某在多力公司工作,由多力公司進行管理,,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,。法院據(jù)此判決張某與多力公司存在勞動關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