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(xiàn)實中,,“三期”內女員工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件時有發(fā)生,。一些用人單位對女工“三期”權益保護,,主要有四大認識誤區(qū),。
誤區(qū)一:員工辭職無需支付補償金
譚女士是北京一家餐飲公司的領班,,因為生育要休產假,。但休假期間,公司沒有向其支付工資,。后譚女士以公司未能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,。后譚女士向勞動仲裁委申訴,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并補發(fā)其產假期間的工資,。仲裁委支持了譚女士的請求后,,公司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,,主張譚女士系自行辭職,無需支付補償金,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,女職工依法享有休產假的權利,并且休產假期間工資待遇不得變更,。在該公司未能支付產假工資的前提下,,譚女士有權解除勞動合同。最后,,法院判決該公司按譚女士的原工資標準,,向其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。
誤區(qū)二:
基本工資即工資條工資
在上述譚女士的案件中,,餐飲公司先是以“譚女士休假期間未給單位付出勞動,,就不應該支付工資”為由,拒絕支付其工資,。后又認為,,即便應該支付,標準也應該是工資條中的基本工資,,而不應該是她正常工作時的月工資數(shù)額,。但法院最終并未按譚女士工資條中的基本工資標準,而是按照譚女士休產假前的工資標準,,判決公司支付,。
對此,法官指出,,女職工“三期”期間的工資報酬限于基本工資,,但不能理解為工資條中的基本工資,其標準應該是女職工休假前正常提供勞動時的每月基本工資,。當然,,女職工在“三期”期間因未提供勞動,休假前的績效工資,、銷售任務提成等額外的工作報酬都不能享受,。
誤區(qū)三:
崗位變更工資隨之變更
劉女士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員工,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,,她的月工資3000元,。劉女士懷孕4個月后,公司對其進行了崗位調換,,并先后兩次降薪,。劉女士認為降薪不合理,多次與公司溝通無果后,提起仲裁申請,。仲裁裁決駁回劉女士申訴請求,,劉女士不服,提起訴訟,。
案件審理中,,該公司出示了有劉女士簽字的《員工內部調崗通知》書,稱調整劉女士崗位,、工資,,經公司集體決定,且劉女士簽字認可,,符合法定程序,。但劉女士則表示她簽字僅表示“同意調崗”,,并未同意降薪,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該公司未能證明雙方系協(xié)商一致,,因此降低劉女士工資待遇缺乏依據,,其主張同意調崗便意味著同意調薪的說法于法無據,最后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,。
誤區(qū)四:產前檢查未計入勞動時間
最后,,胡法官還指出,有些用人單位將懷孕女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做請假,,是沒有法律依據的,。因為根據《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(guī)定》,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,,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,,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。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,,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