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,居某在2006年1月6日18時下班后沒有即時回家,,為順搭其妻回家而等到晚上約22時10分才從單位騎摩托車回家,,在回家的路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時間內,,不具備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:“在上下班途中,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”條件,,據(jù)此認定居某返家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右脛骨多段骨折,、右腓骨骨折傷害不屬于工傷。
庭審期間,,原告居某認為:
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,,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(guī)定的情形,應當認定為工傷,。據(jù)此他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作的《工傷認定書》,,并依法判決確認他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所受的傷害屬于工傷。
根據(jù)國務院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: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,應當認定為工傷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
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,;
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,;
(四)患職業(yè)病的,;
(五)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(fā)生事故下落不明的,;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,;
(七)法律,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
筆者認為:
《工傷保障條例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(guī)定:在上下班途中,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,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其“上下班途中”是指職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內的途中,,本案原告下班四個多小時后才從公司回家,,這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下班了,純屬“非下班回家”,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對工傷認定中的“上下班途中”等問題做出了進一步細化,,“合理時間”和“合理路線”將成為其中的關鍵。
“上下班途中”的概念在具體實踐當中可以有多種情況,,在理解和認識上的不一致也導致各地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出現(xiàn)裁判標準不一致的問題,。
9月1日起實施的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指出,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“上下班途中”的,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,、經常居住地、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,;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,、父母、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,;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,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;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,。
“合理”就是應當具有正當性,。“上下班有一個時間區(qū)域可能早一點,可能晚一點,,比如下了班以后還要加一會兒班,,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時段過了之后再回家,這些都屬于合理時間,。”
“合理路線包括的范圍就比較廣泛,,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,然后再回家,,而且是順路,,都應當包括在內。”理解這一條規(guī)定,要抓住一個關鍵詞就是“合理”,。
本案而言:
居某下班后沒有及時回家,,等妻子等到晚上22點多才回家,發(fā)生交通事故的時間不在其正常下班的時間內,,不具備“在上下班途中,,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”的條件,,所以,,他不應該被認定為工傷。
居某的妻子因加班而在下班途中遭遇車禍受到傷害,,符合該條第六項的規(guī)定,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,。但是,,居某下班后為了等妻子回家,而并非為了公事而滯留在單位直至晚上十點鐘左右,,回家的時間已明顯超出了下班的合理時間,,因此,居某在回家的路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,,不能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“在下班途中”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,,因此,無法得到工傷保險賠償,。
綜上所述:
工傷保險賠償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,、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(yè)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所提供的醫(yī)療救治、生活保障,、經濟補償,、醫(yī)療和職業(yè)康復等物質幫助,任何因私人原因所導致的傷害都無法獲得此種救濟,。所以,,居某所遭遇的不幸是無法申請工傷保險賠償?shù)模ㄗh居某對肇事司機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,以使居某所遭受的損失得到彌補,。
今日要點
關于上下班時段標準,一般認為,,提前上班,、推遲下班,只要有證據(jù)證明確系為了工作,,其在前往或離開用人單位途中所發(fā)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應該被認定為通勤事故,。遲到、早退雖然違反勞動紀律,但違反勞動紀律的過錯不足以導致其喪失工傷保障的資格,,因為這種過錯和失去工傷保障的資格這一后果相比嚴重不合比例,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