員工與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發(fā)生爭議時,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工資,,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,。只要事實存在勞動關系和出勤,很多人想當然認為索要工資的請求能得到支持,,但不一定,。如果用人單位否認存在勞動關系,則員工首先得證明有勞動關系,。如果用人單位承認了勞動關系,,但不承認員工有正常出勤,聲稱員工曠工的話,,那對于是否曠工的舉證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,?
一、如果公司有考勤制度,。
如雙方確認或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(jù)足有證明公司有考勤制度,,則證明員工是否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的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。用人單位提供的考勤表等證據(jù)能證明員工沒有出勤,,則說明曠工,,反之證明不了的,則認定為員工有正常出勤用人單位拖欠的工資應該發(fā)放,。
二,、如果公司沒有考勤。
公司沒有考勤制度或對產生糾紛的該名員工沒有要求考勤的,,筆者經辦的一案件,,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根據(jù)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,認定應由主張工資的員工來證明有正常履行了工作職責,,如證明不了就由員工來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,。這對員工來說要證明有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及相應的勞動成果很難。法官認為由公司來證明員工沒有出勤很難,,同樣的由員工來證明出勤也很難,,不好判,最后法院就根據(jù)誰主張誰舉證原則,,認定為由主張方來承擔舉證責任,。
像昨天一位朋友說的,法院的判決太絕對了。
后來我咨詢了很多律師和參照其他案件,,可以確定法院的這個判決是不對的,,應由用人單位對無考勤員工是否曠工承擔舉證責任。理由如下:
1,、《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》第四十四條規(guī)定“因工資支付發(fā)生爭議,,用人單位負有舉證責任。”,,支付工資的請求,,屬因工資支付產生的爭議,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,。
2,、員工履行工作職責的證據(jù)一般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,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,。
3,、其次,用人單位有管理責任,,對員工的出勤和工資支付有責任制定規(guī)范制度,,如員工出現(xiàn)連續(xù)曠工,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催促員工回去上班,,如存在連續(xù)曠工用人單位應能提供相應的此類證據(jù),。
綜上,實際案例中用人單位沒能提供催促員工出勤的證據(jù),,雖然說員工提供的證據(jù)可能證明力不足于證明連續(xù)出勤,但至少也能證明某天履行了工作職責或履行工作職責的證據(jù)掌握在用人單位手里,,所以對該案應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工資,。
建議:
1、對員工:當用人單位出現(xiàn)拖欠工資的情況時,,應注意保留工作期間簽名的文件,、郵件往來記錄及其它相應勞動成果,以免可能因證據(jù)不足導致工資請求被駁回,。
2,、對用人單位:制定規(guī)范的員工考勤制度,對曠工員工及時通過電話,、郵件,、發(fā)函、甚至報紙公告的形式催促員工上班,,保存員工曠工的證據(jù)材料,。
